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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54A8120403001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須至應到案處所聽
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09012681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內政部警政者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2010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男 地址

月 日
車輛 自用小客車(銀,國瑞)
種類
ATQ-3751
同駕駛人或 115台北市南港區松河
行為人地址
108 # 11 月 21 日 14 時15分
國道十號西向15.9公里
109 年 01

1. 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鍰。
26 日前
違規
事實
號如舉地電
舉發址話:
發單::
車位高雄
號:雄7
錯國市 •
誤道岡6
公山2
請路區8
退警大3
回察莊1
|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二人以上)--駕駛 局里5
人及前座乘客
第大8
五莊
警路
察6
大1
隊號
車主
姓名
ZEC140406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或郵局繳納。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代保管
物件
有出示
未出示
逾 期
2
第 31 條2項00款06
|道路交通管理
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違反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 18 歲,請由法定代理人、众處罰條例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4500元)

MATQ3751
瑞銀:2008年,1998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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