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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緻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駕駛人
(或行為人)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2023/11/10 16:08:18
2023/11/18 16:08:1
2023/11/10 16:0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 其他行為人
民眾檢舉
附採證照片
名 按壓日期:112年11月11日
檢舉案號:交大112111106471
TDJ-1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車輛
種類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突被通知收執)
地址
駕照或身分
日 證統一編號
營業小客車
(國瑞,黃)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 330(車)桃園市桃園區
112 年 11 月10日 16 時 08 分
|違規
02 月17 日前「事實

中華民國 113年 01 月 03 B 填單
2023/11/10 16:08:12
車主
姓名
桃園市八德區永豐路
113 年
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構繳納罰級」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舉發道路交通管理
違反
納罰鍰。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法條處罰條例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
,逕行裁決之。
應到 58桃園市政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案處府交通事件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
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裁決處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舉發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鍰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 單位
違規記點「監理服務網」可查詢
回头回
在鐵路平交道超車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通知聯]桃警局交字第 DG5404118 號
代保管
物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八德分局交通組
03-3732313
交通有限公司
第 54 條 0 項 03 款 31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34000元)
填單人
職名章
有出示
未出示
逾期
警員 王元忠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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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聽人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地方: 1. 訊息中提到的日期是2023年,而現在是2024年,因此需要懷疑訊息的真實性。 2. 訊息中提到的違規時間、違規地點、應到案日期等細節缺乏具體資訊,這可能是一個詐騙訊息。 3. 訊息中提到的檢舉案號、警察局地址、聯絡電話等資訊是否真實,需要進一步核實。 4. 訊息中的文句結構不完整,有些地方使用了錯誤的標點符號,這可能是一個網路詐騙訊息的特徵。 綜合以上幾點,閱聽人需要懷疑這則訊息的真實性,並謹慎對待其中的要求或指示。建議閱聽人不要隨意提供個人資訊或進行任何金錢交易,並儘快向相關單位查證訊息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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