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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
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
代收之機構繳納罰緩
頭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109年9月8日17時05分
達現地點 花连市中正路539號前
應到案日期 129
日前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型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
向代收機構繳納罰鍰。
2. 本單經勾記「須主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
期、處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
請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
案,逾期不到案者,逕行裁決之。
3. 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
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
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告知應歸責人,
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
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5. 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
(所)陳述:受處罰人於自動繳納後,若不服舉發事實者,仍得
1 於納罰鍰30日向處罰機關陳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花蓮縣警察局
「其他行為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中華民國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T
走路被開罰單
| 種類
姓名 行為人) 姓名
違反
法條 處罰條例如
花莲
應到

處所
舉發
單位

有出示
未出示
「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
(跨越雙黃線)
038351191

條第
市交通事件我使用
監理所(站、牙
縣(市)警察局花速 分局
樓單人 警員 林宗儒
職名章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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