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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駕駛人
(或行為人)平整發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採網際網路、語音
轉帳、郵繳或向委托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汽車駕駛人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汽車所有人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其他行為人
中 華 民 國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默
性別
出生
年日
1080320 南 247 公里


年月
車輛
種類
地址
108年3月20日16時53分
國道1號去向
SUBARU.红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108 年
日前
1.本單燈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鍰。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 18 歲,請由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進行裁
案處
決之。
3.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辦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依
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 30 日內,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 舉發
單位
陳述;受處罰人於自動繳納後,若不服舉發事實者,仍得於繳納罰鍰
30日內向處冊機關陳述。

日填單
2019/3/20 16:53:38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Z40848666
車主
姓名
同駕駛人(或
代保管
物件
舉發
法條 處罰條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第二條第項第
應到
第2

條第 項第 款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心、處)
監理所(站、分站)
縣(市)警察局
國道公路警察局
填單人「法國
第四公路警察大隊
斗南分隊 職名章*文
(05)5912884
有出示
未出示
逾期
辦公室
分局
警員李沂鎮
2019/3/20 16: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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