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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副本
P10877212213
金融監管理委員會
保證金認繳書
統編:16440546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段189號
17樓之6
受文者:華信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慶同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4865號
細臣刀
因華信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開展「長虹計劃」的承銷、自赏、
紀及居間代理等,而進行投資創業顧問業務。按照我國「證券交
法」第15條之規定依法申報,為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及合法權
華信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繳納一定的保證金。避免因華信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擾亂市場及侵害投資者的事件發生,
國家或自然人造成經濟損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動用該筆
保證金於賠償費用,以確保金融秩序之穩定
保證金及數額:貳拾億圓整
監管 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受監管單位:華信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注記:本文具有公證效力,如另作他用,必追究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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