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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A11112261192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帐,郵傲或向經委托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被通知人
|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 其他行為人
120218D32
民眾檢舉舉發 中華別
附採證照片 藍


年月日
112 年 02 月
地址
年月日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用雪
車輛
種類 自用小貨車
832 高雄市林園區溪洲里
11年 12月
201
苓雅區建國一路,輔仁路口
28 違規
18 日前舉發
違反
條 例
[通知聯〕 高市警交相字第
*本單可至郵局或委託代收之超商繳納
駕照或身分
代保管
證統一編號
企業有限公司
1. 本早被通知人欄約記為受處罰對象。
「構繳納罰飯」者,得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
納罰鍰,或逕向應到案處所繳納。逾應到案日期,不得向代收罰鍰
之金融機構繳納,但郵局不在此限;當場舉發案件得於五日 應 到
後至郵局繳納;代收機構得酌收手續費。

所,持本通知單到葉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十八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
進行裁決之
4.屬進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汽車所有人應於到案日期前到
要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否則依法處罰汽舉發
車所有人。
5.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之
16. 金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三十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 單位
得於送達生效日後三十日內到案,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三十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112
華民國

01
車主姓名
998516XQ++0300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大隊苓雅分隊
請於上班時段洽
(07)5369630

8號
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111年12月26日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
保險證
有出示
未出示
逾 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1-1條1項00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3000元
填單人
職名章
BID277921
04


高雄市交通事
裁決中心
(07)362-9902
警員董奕辰
填單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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